第四,利出一孔。所谓利出一孔,就是获得利益的途径只有一条,这是一种化的概括。在商鞅变法的实践中,秦人获得利益的途径实际共有三条:一是农耕;二是战斗;三是告,也就是告发犯罪行为。
在商鞅那个时代,人们就已经知道农民最辛苦。即使有了前述的鼓励措施,出于回避辛苦的本能,人们仍是会尽可能的回避耕作的。解决的办法,除了下面要说到的重罚以外,就是堵死人民获得利益的其他途径——在当时主要是指手工业和商业。在古代,农耕民族往往有重农抑商的倾向,中国便是一个典型,而开创这一传统的就是秦国。不过在秦国,商品经济始终是存在的,并没有萧条下去,只是在自然经济为主导的社会经济构成中不占主要地位而已。
鼓励人们英勇战斗,是一个更加重要且困难的任务。因为人类与生俱来的回避危险的本能,本就使战斗成为人人畏惧的可怕事。为此,商鞅的解决办法是使军功成为获得富贵最快、利益最显著的途径。以至于跟建立军功相比,其他获得富贵的途径就显得很不吸引人了。为了鼓励作战而创立的“首功”制,也就是以割下的人头多少确定军功大小的制度,成为后人最为熟悉,最常提及的的秦国法律,可见这种奖励给人的印象之深。除了厚赏,就像遏制跟农耕相对立的工商一样,对于跟武人相对立的文士,也要进行遏制。在商鞅这样的法家看来,那些坐在舒适温暖的屋子里摇摇笔杆子就可以得到君王垂青,衣食无忧且高官厚禄的思想家和家,实在是百无一用,甚至是国家的蛀虫。因此商鞅主张凡是散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言论,不利于耕战大局的人——他的意思是除了法家之外的其他学派,以及其他博学多才、能言善辩、道德高尚、精通礼乐、风度翩翩、喜欢交朋友的人,等等——都不应使其得到富贵。不仅不能得到富贵,而且还要剥夺他们的发言权。从秦国历史上没有一个著名的家和著名的思想家,人才严重依赖“进口”的况看,这个主张在一定程度上是得到了执行的。对于“告”的规定是“与斩敌首同赏”,这样的奖赏也非常人,对于遏制犯罪,鼓励告密显然是有积极意义的,但毕竟使人感觉很不舒服,而且在秦统一后,很快沦为一种弊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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