那么,收钱的“娼妓”会成为有感情的女人吗?
朴凡忽然又想到:
如果只象花花说得那样,只,而没有身体与身体的相融,那样算不算“嫖娼”呢?中国的传统文化和道德观铸写的爱情故事总是这样的:男女之间睡了就是奸情,没睡就是爱情。梁山泊与祝英台因为生前没睡在一起,就是伟大的,不朽的,百世流芳的爱情;潘金莲与西门庆因为睡了,尽管睡的是那样的快乐,那么的心甘情愿,也是奸情,就是该诅咒该骂该杀,就是罪留千古的奸夫淫妇
“嫖娼”是一种犯罪行为吗?和花花这样的女人发生肉体关系是犯罪吗?还有,是谁在犯罪?是花花?还是自己?或者同时犯罪?就象报纸用的那四个字:嫖娼卖淫。这是一种什么罪?一种快乐的罪?一种轻松的罪?一种伤害国家形象的罪?如果,象花花这样的发廊女,统统被称为“娼妓”,那么,上海的千百条街道旁的小屋里,有着成千上百个做这样事情的年轻的女人,在全国几百个城市的城道旁,有着几百万以此为生的年轻的女人。那么,我们不是在不打自招地供认:社会主义的中华共和国至少有几百万个“娼妓”吗?几百万个辛酸与快乐的“娼妓”,可是,她们都是这个国家里的穷人的女儿啊!
如果这些发廊女都不算娼妓,那么,她们做的又算什么工作呢?为什么政府每次“扫黄”的时候,总是把这些可怜的,最底层的女人作为打击凌辱的对象,甚至把她们作为国库收入的来源?难道不是政府的无耻和卑劣吗?对了,同样是交易和买卖,官员找情人,商人包二奶,是不是嫖娼?难道那是爱情?唯一的区别不就是在一个是长期合同,一个是短期口头契约吗?仅仅就是因为数以十万计的,象花花一样的人,她们贫穷,她们出身卑微,她们是社会的草根,就可以肆无忌惮地,毫无人性地在她们的头上冠于“妓女”两字?再说,是谁逼着她们做这种让自己和家人蒙羞的行为?他们中间的确有一部分人是好逸恶劳,贪吃懒做,可几十万个女人不都是那样的吧!至少,花花不是那样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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